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啟動新一輪高等學校章程修訂的通知》(教政法廳函〔2021〕17號)和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啟動市屬高等學校章程修訂的通知》(京教函〔2021〕630號)文件精神,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章程修訂工作專班對《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章程》進行了修訂。現將《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界人士可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
電子郵件:jzyxzb@jtw.beijing.gov.cn
附件:《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
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
2022年6月8日
附件:
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章程修正案
(征求意見稿)
一、將序言第二段新增:“2019年1月,學校入選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職業院校建設單位;2019年12月,學校入選教育部、財政部的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群建設單位;2020年9月,由學校牽頭的北京交通職業教育集團入選教育部第一批示范性職業教育集團(聯盟)培育單位。”
二、將序言第三段修改為:“學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以‘做交通行業職業人才培養的孵化器,做交通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守護神’為辦學使命,遵循‘立足交通行業,服務首都經濟’的發展定位,優化類型定位,深入推進集團化辦學創新,切實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為首都交通發展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撐。”
三、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四、將第二條的“學院名稱為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修改為“學校名稱為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規范簡稱‘北交院’”。
五、將第四條修改為:“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六、將第六條修改為:“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交通行業發展需求、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主要開展全日制普通高、中等職業教育招生,編制和調整學科專業招生計劃。同時,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培訓、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交通應用技術與管理的相關研發、推廣和咨詢,交通文化傳承等適應社會需要的服務。”
七、將第七條的“學校的辦學類型為高等職業教育”修改為“學校的辦學類型為高等職業教育,肩負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交流等職能”。
八、將第十條的第一項修改為:“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招生工作的總體規劃、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維護招生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項修改為:“按照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的要求,采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
第三項修改為:“學校應建立健全教材建設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負責制定審定學校教材建設相關制度和規劃、教材編寫與出版、教材選用與征訂、優秀教材推薦與評選,以及研究確定教材建設與管理經費的使用等。學校黨委對教材工作負總責。”
第四項修改為:“與社會資本合作共建職業教育基礎設施、實訓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實訓基地。”
新增一項作為第六項:“學校依法依規,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六項改為第七項。
第七項改為第八項。
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依法依規管理和使用國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修改為“依法依規管理和使用國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調撥劃轉資產”。
第九項改為第十項。
第十項改為第十一項。
第十一項改為第十二項。
九、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院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十、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學院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第一項修改為:“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項修改為:“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第三項修改為:“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項修改為:“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項修改為:“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六項修改為:“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學校紀委和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委和上級紀委及其市紀委市監委派駐市交通委紀檢監察組的監督。”
第七項修改為:“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第八項修改為:“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九項修改為:“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項修改為:“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刪去第十一項。
十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學院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執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十二、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學院黨委應當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學校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主要包括:
(一)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
(二)在學校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法律法規、政策政令和社會共識,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貫徹落實。
(三)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顯政治屬性,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養良好的校政治生態。
(四)強化理論武裝,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著力提高黨內活動和黨的組織生活質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強和改進作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整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七)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帶頭遵守黨內法規制度,嚴格落實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建立健全學校黨建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制度執行力。
(九)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對學院黨的工作要求,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指導督促,防止出現“燈下黑”。
(十)加強對學院統一戰線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十一)勇于和善于結合學校實際,切實解決影響全面從嚴治黨的突出問題。”
十三、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學院黨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努力實現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十四、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學院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推進人才興校,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教育家精神和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十五、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加強黨委對學校教師工作的領導,成立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委員會,下設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組,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開展師德師風考核,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十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學校黨的委員會經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委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陣地建設、重大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安排、重大資金使用、重大評價評獎活動等)按照《中共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出決定,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
十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學校紀委由學校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中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直屬機關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市交通委直屬機關紀委在監督檢查、紀律審查等方面強化對學校紀委的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學校紀委的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學校紀委設立紀委辦公室,在學校各黨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把自覺遵守紀律的教育作為基礎性工作,經常開展黨章黨規教育,強化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教育,對違反相關紀律者,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紀、以案說法、以案促改。開展廉政教育,加強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形勢任務以及家風家教等宣傳教育,推進廉潔文化建設,營造風清氣正、崇廉拒腐氛圍。
(四)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五)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六)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學校紀委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學校黨委和市交通委直屬機關紀委報告。”
十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后勤保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修改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十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二條。
二十、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學校院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修改為“學校院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學校切實加強學校內部督導體系建設”修改為“學校建立健全內部督導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
二十二、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學校二級學院(學部、系)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育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二級學院(學部、系)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院黨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專業院(系)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二級學院(學部、系)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專業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和學生教育管理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專業院(系)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二級學院(學部、系)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二十三、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職業規劃、職業體驗、求職指導、就業創業大賽等實踐活動和勞動教育活動,利用學校就業創業實踐基地,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二十四、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學校的經費以北京市財政補助收入為主”修改為“學校經費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十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結轉結余管理、預算績效管理、內部控制、經濟責任制、內部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機制和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二十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用、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主要表現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形式。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使用形式形成的國有資產應依法合理經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對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和權益也應進行保護和管理。”
二十七、新增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各類檔案進行統一管理。”
二十八、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學校健全和完善適應學校發展的后勤保障體系,推動后勤社會化發展,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為教學科研和師生服務。建立和完善校園公共安全體系,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有關公共衛生、校園安全等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二十九、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為滿足北京市交通行業發展對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的需求,以北京交通職教集團為引領,在市交通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指導下,深化首都交通職業教育教學改革,構建集團化辦學模式下的首都交通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發揮職教集團推進企業參與學校辦學的紐帶作用,凝聚政府、行業、企業、職業院校、科研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等參與職業教育改革合力,探索中國特色學徒制,實現校企雙元育人模式創新,打造一條交通特色專業和人才培養、使用、發展的價值鏈。
“通過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制定整體性人才培養銜接方案。在專業設置、人才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及內容等方面統籌一致,共同開展系統性人才培養工作。建設資源共享,集實踐教學、社會培訓、企業真實生產和社會技術服務于一體的高水平職業教育實訓基地。搭建利益均等、資源共享、互惠共贏的合作平臺,提升專業建設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
三十、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發揮北京首個行業職業教育集團——北京交通職業教育集團優勢,著力建設滿足首都超大城市運行管理、高品質交通服務需求的高端技術技能人才標準和培養高地,匯集交通企業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實現北京交通職業教育發展的現代化、集約化、系統化,為全面建設北京現代綜合交通體系服務。
“職教集團實行管委會領導下的理事長(校長)負責制。
“管委會是職教集團的決策機構,由政府主管部門、交通行業大型國有企業組成。整合政府管理力量,承擔職教集團宏觀決策的管理。
“理事會是職教集團的執行機構,由職業院校、中外優秀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職業鑒定機構等組成。
“理事會在管委會領導下負責集團的運行工作,發揮職教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形成集團化辦學優勢。夯實交通人才流動服務平臺、交通人才培訓師資平臺、成員共享的實訓平臺、交通應用技術與管理研發平臺、交通職業技能鑒定平臺五大合作平臺,利用“互聯網+職教集團”的模式,完善平臺管理和運行機制。”
三十一、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學校實行開放辦學。立足首都‘四個中心’功能建設,結合職業教育規劃布局和發展需求,推動京津冀交通職業教育協同發展。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不斷深化開展國際交通職業教育服務。學校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依法依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招收培養留學生、舉辦國際學術會議、開展國際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層次與水平,拓展國際交流的深度與廣度。”
此外,對條文的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